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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教学
怀化市中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2019-08-02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在医院建设和发展中的促进作用,鼓励科技创新,提升学术水平,造就学术人才,规范科研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各学科协调发展,以临床研究为重点,以中西医结合为手段,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第三条  院长为医院科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年度科研计划,重大项目和科研经费的审批。分管副院长负责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科教科是医院主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科研立项、成果鉴定和奖励申报。

第二章  课题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课题包括临床研究、药物研究以及医院管理学研究等领域的课题。实行三级分类管理:

一级:国家级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科技部课题)

二级:省部级课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课题,省科技厅课题)

三级:市厅级课题(省卫生厅课题,省中医药管理局课题,市科技局课题)

第五条  课题有关原始资料,必须成套在科教科存档。

第六条  课题立项管理:由科教科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向全院公开招标,明确申报项目和承担人,组织申报材料,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科教科存档备案。

第七条 课题组织:课题组织实行组长负责制。课题组负责人必须具备高中级技术职称,原则上男性年龄55岁以下,女性年龄52岁以下。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1人。其中一级课题不超过11人,二级课题不超过7人,三级课题不超过5人。

第八条 项目进度督查:科教科负责所有在研项目的进度督查。课题组负责人应在立项批准后15天内将科研项目进度计划书报科教科。在研究周期内,每个研究周期年终将阶段总结报科教科。因特殊情况要延长研究期限或追加科研经费的项目,应及时报科教科,并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原因。课题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延长研究期限。增加科研经费必须由院长审批。

第九条  成果鉴定: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负责人负责组织成果鉴定相关材料,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由科教科审查;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同意后,报有关部门申请科研成果鉴定。

第十条  申报成果奖励:课题负责人负责对已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申报科技进步奖,科教科代表医院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技术保密:项目或成果涉及医院机密和重大利益,不得公开发表,不得超范围对外交流。科研资料未经医院主管部门及院领导批准,不得对外交流。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在医院计划财务科设立专门帐户,由科教科、财务科共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制和审批制。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资助:

(一)无立项经费的课题,按以下标准资助:

一级课题1万元,二级课题0.5万元,三级课题0.3万元。

(二)有立项经费的课题,按以下标准配套资助:

一级课题为立项经费的3倍,二级课题为立项经费的2倍,三级课题为立项经费的1.5倍。一项课题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一次性开支在500元以下,由课题负责人决定,并报科教科和主管副院长批准,一次性开支在500元以上,必须预先书面申请,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经费。课题负责人可提取30%的科研经费用于学术交流或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奖金分配:课题组成员按实际贡献大小分配奖金,课题负责人奖金不得低于70%。课题组成员因各种原因未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参与奖金分配。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奖

(一)科研立项奖:一级课题2万元,二级课题1万元,三级课题0.5万元。课题负责人奖励金额不得低于70%。

(二)科研成果奖、科技进步奖:按政府奖励同等金额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  论文论著奖

按下列办法奖励后,论文论著版面费实报。

(一)论文奖励范围:投稿前经科教科审核同意并存档。以我院在职职工身份公开发表的论文,按报刊期刊级别给予奖励。报刊级别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国家级”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报纸、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会刊。“省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报纸、期刊以及本科院校学报。论文篇幅要求在1500字以上。论文不得一稿多投,以不同文字重复发表的同一论文,只就高奖励一次。

1、“国家级”论文奖励500元。

2、“省级”论文奖励300元。

3、论著医院给予酌情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无故终止课题或到期不能结题又无正当理由者,由医院冻结课题经费并收回经费成本和奖金,3年内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申报课题。

第二十条 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向外转让职务性科研成果者,由医院收回经费成本和奖金,课题负责人当年考核为不称职,3年内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申报课题及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  科研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科研课题不能按期报送立项者,当年考核为不称职,并扣除与当年科研课题有关的一切奖金,3年内不受理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著作权者,一经查实,医院收回投入的全部资金,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科主任是临床医技科室科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科研工作与科主任年度绩效考核直接挂钩,连续三年科室内无厅级(含厅级)以上科研立项,科室一年内省级以上论文发表3篇以下(含3篇),取消评先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医院原有规章制度中有关科研管理工作的条款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关条款与国家法规不符者,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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