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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中医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日期:2018-07-23

  

怀化市中医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我院信息,提高医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49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第75令)以及《关于印发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9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15〕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我院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医院公开信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四条 医院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医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医疗安全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成立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医院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息工作的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医院办公室、监察室、工会、信息科负责人组成。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医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部门,负责医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医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医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医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医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医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医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医院各部门、科室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医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网站建设和维护更新情况;

(三)各单位对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汇集整理情况。

第六条  医院各科室应当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积极配合完成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开本科室应当公开的医院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医院信息依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主动公开

医院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医院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

医院职工与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法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不予公开

医院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四)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不属于医院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主要方式与程序

(一)医院网站(网址:)设置院务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

(二)医院院内利用周会、院刊、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以及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年鉴等媒介及时公开信息。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申请程序

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向医院申请获取医院信息的,应当填写《医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若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获取同一信息,医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

第十五条  医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医院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未经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医院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医院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医院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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